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買賣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燕飛
陳溢茗
號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麗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惠齡 等四人間撤銷不動產買賣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29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萬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