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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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專科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南縣警察局白河分局員警,於民國98年3月17日下午19時5分許,在被告甲○○位於臺南縣後壁鄉長安村中寮261號住處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內,查獲被告甲○○聚眾賭博犯行,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該案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被告甲○○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然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98年度速偵字第51號案於98年3月24日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98年4月23日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1249號案為駁回之處分而確定乙節,亦有各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被告犯賭博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速偵字第51號卷第9頁),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計算機│1台│├──┼──────┼──┤│2│錄音機│1台│├──┼──────┼──┤│3│錄音帶│1捲│├──┼──────┼──┤│4│簽單│1本│├──┼──────┼──┤│5│簽單│36張│├──┼──────┼──┤│6│簽注單│4張│├──┼──────┼──┤│7│帳單│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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