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之兄 黃博豐 受刑人 黃博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風化等案件,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更字第2501號執行指揮為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博源因妨害風化等案件,經鈞院以99年度簡字第22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經鈞院以99年度簡字第4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經鈞院以99年度聲字第34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是應得以繳納罰金代替短期自由刑之執行,惟執行檢察官疏未審酌受刑人身體不適,且家中尚有父親有賴受刑人照顧,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該不當之執行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黃博豐係受刑人之兄長之情,業據聲明異議人於檢察官訊問時自承在卷,揆諸前述,本件聲明異議人自非得為受刑人聲明異議之人。從而,本件聲明異議因不符合聲明異議人資格之法定程式,本院即無從予以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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