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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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秉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寶堂 被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曾永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伍拾柒萬貳仟肆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柒仟玖佰零肆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伍萬柒仟肆佰零肆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