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勞小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捷能空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玖仟叁佰陸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新台幣(下同)30000元及自民國(下同)98年4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99年6月7日言
詞辯論期日縮減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9365元,揆諸前開說明
,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受雇於被告公司負責冷氣保養工程,按日計
酬,每日1500元工資。被告於98年4月22日至6月30日短少給
付工資,雖於98年8月28日先行發放工資30000元,但尚欠
29365元,為此爰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29365元。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事實不爭執,惟以現在經濟
有困難等語置辯。
三、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
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定有
明文。經查,被告既僱用原告服勞務,自應負有給付報酬之
義務,是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薪
資29365元,應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2936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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