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沙易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
99年度偵字第8676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即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
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於民國98年1月15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99年2月
26日晚間10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
行經臺中市○○區○○路與福星路口停等紅綠燈時,適徒步
欲橫越馬路之甲○○於號誌變換後,仍佇立在外側車道,妨
礙其車輛前行,乙○○乃鳴按喇叭示意甲○○讓出空間;惟
甲○○未予理會,反而以「幹你娘雞巴,叭三小」(台語)
等語辱罵乙○○(甲○○所涉公然侮辱部分,另行簽分偵辦
),迨乙○○下車欲與甲○○理論時,甲○○復以相同之言
語辱罵乙○○,因而招致乙○○之不滿,遂基於傷害之犯意
,徒手毆打甲○○,致甲○○受有左耳挫傷、左掌指間關節
脫臼及右手背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
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
,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
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
狀1份附卷足稽(見本院99年度沙簡字第313號刑事卷),揆
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林純如
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