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再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76號再審聲請人甲○○○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交上易字第17號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86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