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附民字第5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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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51號原告 周蘇麗玉 被告 葉倫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上易字第111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無罪,嗣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15號)。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