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抗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387號抗告人即自訴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自訴被告 鍾堯航 、 洪淑姿 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裁定(106年度自字第5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定有明文。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29條2項亦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規定,於第二審上訴程序準用之。又自訴人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應於每一審級提出。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19條規定,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上訴之規定。
二、抗告人即自訴人莊榮兆不服原審之裁定,提起抗告,未依前開規定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提出委任狀到院;逾期不補正者,則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紀文勝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