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87號原告 邱秋菊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楊擴擧 律師被告 施創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