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415號上訴人仲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錫佳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 律師
林佳怡 律師被上訴人暐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錦發 訴訟代理人 蘇惠如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黃琪雅 律師上而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5月2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張恩賜法官黃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