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宗鴻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宗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鴻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月、8年6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1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0
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李宗鴻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