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19號原告 游逸祥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被告 陳秀峯
蔡朝發 陳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兩造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請准予變價分割,並就賣得價金,按兩造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則原告客觀上可得利益應為其應有部分乘以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之總額。查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萬元,面積656平方公尺,原告之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214等情,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是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4萬4,224元(計算式:110,000×656×214/10000=1,544,22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3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