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31號再審原告 殷志隆 再審被告 王祐紳 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50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
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是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起訴聲明之請求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再審裁判費4萬600元,然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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