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8號原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被告 江寶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經被告聲明異議後,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3,07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4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