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 陳俊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川燡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金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92,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又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訴狀繕本以供送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及提出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