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 楊吉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媄涵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金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1,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又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訴狀繕本以供送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及提出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書記官郭佳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