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聲再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再字第127號
再審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被告甲○○毀損案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於被告甲○○毀損案件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王復生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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