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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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11號
原   告  郭麗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阿文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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