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8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凱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567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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