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8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凱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567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