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0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佳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91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