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3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張生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生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生酩前犯洗錢防制法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52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