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本院95年度交訴字第1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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