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9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9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29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1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前係男女朋友,因2人戀情遭被告之妻 戴灑儼 發覺,戴灑儼即對告訴人提出妨害家庭告訴,該案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告訴人決心分手,然被告不甘就此收手,竟基於散布於眾之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在明知與告訴人交往過程中,有關其個人生理特徵、生活習慣之私密部分及2人婚外情等事實,係屬告訴人個人之私德範疇,亦與公共利益無涉下,於民國97年7月間遭告訴人提出分手要求後,即向Wordpress.com網站,申請名稱為「背叛:eitherwayyoulosse...」部落格(網址:http://windmillsofurming.wordpress.com),且設定該部落格為不特定人皆得共見共聞之狀態,並自同年9月7日起至98年3月17日止,在其居住之臺北市○○區○○街○○號「臺北市中華基督教青年會」(即YMCA)或在其自宅或其他可以使用電腦的地方,使用電腦設備連線上網,再以暱稱「黑髮哥哥」為筆名,在該部落格網頁上發表主題共分為「序曲:PRELUDE」1篇、「首部曲:鳳凰之夜」7篇、「二部曲:邂逅」5篇、「三部曲:金錢本色」6篇、「四部曲:飲食男女」12篇等共計31篇文章。其中就上開文章中,被告以如附表1(附表詳卷)之文字內容,公然謾罵告訴人,使其受有侮辱;再以如附表2(附表詳卷)之鉅細靡遺描述告訴人私密生活習慣及2人間性愛情節之文字內容,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及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及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以言詞聲請撤回其告訴,有筆錄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均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方百正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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