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小玲 被告 黃信展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220號過失致死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吳錦佳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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