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60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郭秀琪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郭富松 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郭富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9,82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