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小字第70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70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舜智
被   告  蘇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叁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七
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78,313元,及自民國
87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89計算之利息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客戶基本資料表、、放款帳務明細查詢、轉催呆
查詢各影本1份為證,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
,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8,313元,及自
民國87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89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葉子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