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謝順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第三人
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惟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