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70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吳國煒
被 告 吳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肆仟叁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26,064元,及其中本
金24,368元自民國(下同)96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客戶交易明細表、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各影本1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雖以支付命令異議,具狀略
以:被告非有意不償還所欠原告之金額,實因被告年歲已高,多
年抱病,無兒女孝順,生活拮据,平日三餐尚須靠救濟,無力清
償等語。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執行之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
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
上揭所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是本件原告之請求,即屬
正當,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