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27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2761號
上 訴 人  賈立文
       馮肇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美愛 (即崇德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伍
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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