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保險小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保險小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巴景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103年度雄保險
小字第7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4
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
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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