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81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8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372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8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3080元)。
二、請提出被告參與債務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等相關文件影
  本,並敘明被告繳納期數、尚欠餘額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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