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81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8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3726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080元,已繳
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3080元)。
二、請提出被告參與債務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等相關文件影
本,並敘明被告繳納期數、尚欠餘額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