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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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882號

原告 朱政翰

原告與被告 倪東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9,7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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