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二號
原告台南縣歸仁鄉農會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 涂禎和 律師被告甲○○○
己○○辛○○戊○○庚○○丁○○乙○○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 律師右二人共同
蕭麗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家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