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九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一六七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如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郭豫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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