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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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五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於九十年度執字第三八七五號案件執行時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郭豫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