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五七號
具保人 陳秋燕 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秋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陳秋燕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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