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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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字第4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國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8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案由欄內關於「101年度偵字第879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度偵字第878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亦有適用。
二、本件檢察官係以101年度偵字第8785號提起公訴,是原判決正本案由欄所載「101年偵字第8795號」,顯係誤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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