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42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首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年億企業有限公司海揚建設有限公司間就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海揚建設有限公司業於100年8月10日經授中字第100323793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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