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419號原告 左等鳯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複代理人 陳衍仲 被告 張俊卿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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