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7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燕忠被告汪志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7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燕忠被告汪志虎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