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一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九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五九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歐翔宇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三五號),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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