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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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10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如選任辯護人郭隆偉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