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47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訴訟代理人 陸冠良
范羽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金成 間請求利得償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7,7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