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69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郁頻 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原告訴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26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