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上更(一)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38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 律師
吳賢明 律師 黃淑芬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弄21號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郭玫利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白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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