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抗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轉讓渡書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75號抗告人乙○○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確認轉讓渡書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再字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抗告人業於民國97年3月24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限辦理,有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謝說容法官蔡秉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異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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