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減為有期徒刑叄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5月24日犯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3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940、4919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建築物罪,符合自首要件,而與減刑條件相符,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考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八七號(五)解釋)。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
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張惠立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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