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毒抗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毒抗字第四八六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裁定(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一0二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准許檢察官之聲請後,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計至同年月二十七日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抗告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抗告人延至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始行提起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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