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33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2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23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清貴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386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清貴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貳組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清貴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5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6年11月13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觀察、勒戒釋放後5年內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4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嗣又 :㈠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緝字第1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㈡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2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㈢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桃簡字第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㈣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5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揭㈠㈡各罪刑,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12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確定後,與前揭㈢㈣案入監接續執行後,於104年9月2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
6月24日晚上5、6時許,在桃園市○○區○○路○○○號大世界旅館301室內,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6月25日凌晨1時10分許,在上址為警臨檢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2組,始查悉上情。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清貴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查獲及扣案物品照片、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組。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並執行完畢,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誠屬不當,再衡以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組,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57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